自从广州动物园换园长之后,动物园就此结束了与安徽省广德县驯兽杂技团(黄迎志)的马戏合作,至此马戏团的去留成为至今难以解决的痛楚。
马戏团被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六个月内搬离,并且承担租金标准%的占用费。
由于黄迎志的马戏团有4只东北虎、13只黑熊、16只猕猴、7只金刚鹦鹉等及4只名犬等众多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对马戏团(黄迎志)的逐客令,更是对动物们的催命符,马戏团保护动物能否迁移落户,这些类似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风险全部由于法院的判决而落在马戏团(黄迎志)甚至动物们身上,不是马戏团裹挟动物对抗判决,而是判决缺乏理性,缺乏常识,缺乏公正,缺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依葫芦画瓢的形式主义判决,导致对实质正义的缺失,从而导致了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见的后果。
关于安徽省广德县驯兽杂技团(黄迎志)搬迁的情况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广德县驯兽杂技团(黄迎志)委托,指派管东平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委托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对本案委托人在二审判决后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作出如下请求:
1、希望贵院积极再审本案,早日对本案进行再审纠正;
2、希望贵院考虑到本案搬迁的实际困难,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两级法院没有考虑杂技团和动物园合作25年之久的现实因素,而是就合同言合同,完全脱离实际,属于教条主义的判决,对委托人的现状欠考虑,对委托人的利益欠公平。
委托人自年左右来到广州动物园,已经在动物园落地生根,一切命系动物园,除了广州动物园,委托人已经没有栖息之地,以前在安徽的“基地”早已物是人非,不复存在。法院判决委托人六个月内搬迁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在广州动物园表演合作期间,尚有收入来源,可以维持租金、饲养工作人员以及动物的日常开销,如今动物园已经强行封闭道路,围困杂技团,杂技团已经断了经济来源,却要承担相当于租金%的占用费。这样完全教条式的判决,完全未考虑现状,这个费用完全是断了动物维持基本生存的口粮,这不仅仅是对负责人黄迎志的履行判决,而是对黄迎志所饲养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的催命符!黄迎志的经济能力决定了4只东北虎、13只黑熊、16只猕猴、7只金刚鹦鹉等及4只名犬的生死问题!这不是黄迎志一个人的问题,这个是几十头国家保护动物何去何从的生死问题。
因此,基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考虑到委托人被剥夺表演机会而丧失收入来源的现实性,希望高院对支付超额占用费予以暂停执行或者驳回。
另外,委托人在判决后,已经积极落实动物们的去处,奈何搬迁落地手续复杂,需要经过林业、文化、公安、城建、环保、国土等众多部门的逐级审批,办理完从基层到国家部委的全部审批时间漫长,不是委托人人力所能控制,而且能否批准也不是委托人能控制,这些类似于“不可抗力”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原审判决全部让委托人承担,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法律不仅要考量书面的文字,更要体现人文关怀,考量社会基本的价值观,考量普遍的正义观。
一旦委托人凭借一己之力无法通过法律落实动物的搬迁落地手续,是不是意味着委托人就理应承受一审二审的承重负担,致委托人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于死地。原一审二审判决,缺乏对社会效果的基本考虑,缺乏对未来履行的预判性,没有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反而成为一道催命符或者说索命符也可以。
综上所述,希望高院站在更高的起点,立足于九重天而非一重天考虑问题,作出更加具有远见、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再审判
报告人:安徽省广德县驯兽杂技团(黄迎志)
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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