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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据郎溪县人民法院消息:5月14日上午,郎溪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原广德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副主任王中阳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中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庭审理认为,年上半年至年年底,被告人王中阳在担任原广德县(现为广德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万元(其中现金万元、购物卡价值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中阳在留置调查时,如实供述监察委已掌握和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中阳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王中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中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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