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广德县一男子酒后仍进入浴场洗澡,不慎,在淋浴处摔成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因与浴场调解不成,他将浴场告上了法庭。日前,宣城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男子韩某某与浴场各自担责50%,即浴场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45元。年10月12日,韩某某酒后到广德县一家浴场洗澡,后在淋浴区附近摔倒致伤。韩某某医院、医院治疗,共计住院9天,被诊断为左肱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左挠神经挫伤,花费医疗费元,但韩某某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而韩某某认为是由于浴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才导致自己受伤,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浴场赔偿自己.89元。浴场在法庭上辩称,是韩某某酒后要进入浴场,浴场的工作人员也对韩某某进行了劝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韩某某酒后到浴场洗浴,且未听工作人员劝阻进入淋浴区后摔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浴场作为特定的服务行业,其对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其虽有劝阻行为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双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等因素,确定浴场承担30%赔偿责任,韩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综上,判决浴场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元。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韩某某上诉称其并非酒后洗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言。宣城市中院认为,浴场作为提供洗浴的专门营业场所,其地面的防滑性相比一般公共场所应有更高的要求。其地面瓷砖防滑性不足且有部分区域未铺设防滑垫,显然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责任划分存在不当,结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对事故责任比例调整为浴场对韩某某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韩某某.45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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