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是自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广德法院审理的首例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被提起公诉的拒执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年在广德县注册成立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年11月,余某某向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间方某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贷款到期后余某某一直未还款,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余某某偿还了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共计万余元。后方某某诉至广德法院依法申请追偿权,该院判决余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一次性偿还方某某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年,余某某、陈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向广德农商行借款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但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余某某、陈某某及其所注册的某车辆部件公司偿还广德农商行借款万元及利息71万余元。年,余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车辆部件公司因拖欠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裁定偿还该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万余元。以上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全部偿清以上欠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余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在法院对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后,仍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出租使用,所获取的租金也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围绕具体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余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余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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