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中祥符八年,26岁的范仲淹进士及第,出任广德军(今安徽广德县)司理参军,正式出仕。北宋施行“鞠谳判分司”这一审判体制,在州级司法审判体系下,案件的事实审查、检法、拟判以及定判分别由鞫司、谳司、幕职官以及知州分别完成。司理参军作为主官审判的辅助,注重案情事实勘验。为此,范仲淹专门建造一亭用于审讯,以求审讯的独立和私密。这一大胆创举竟取得了良好效果,诸多案件“竟得其平”,此亭“因名范公亭”,即今景范亭。

司理参军的职权并不仅限于最初的引案鞫狱,还有权复查其他已结的案件,以洗冤狱。若要完全使得案狱“得其情”,司理参军有时还需据理力争,说服知州。据载,范仲淹时常针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与知州争论,即使太守多次盛怒相迎,也绝不轻易放弃劝说,力图得到公正判决。每次争辩之后,范仲淹“归必记其往复辩论之语于屏”。这一做法不仅可以反复揣摩个案案情,便于发掘真相,而且可以积累办案经验,利于日后精研。同时,这一君子坦荡之作风定能对上下级产生心理效应,促进司法的公正透明。

范仲淹的坚持看似履职的应有之义,实则难能可贵。司理参军一职由司寇参军更名而来,自始便负有清明断案、体察民情之责。但同时因其隶属地方行政属官,受知州统率,在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下,“观望风旨”亦不少见。初入官场的范仲淹不计个人得失,其对真相大白的执着与坚守或可弥补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的弊端,净化地方司法。

广德的司理参军之历练不仅为地方带来了清明的司法环境,还对范仲淹此后的政治生涯产生了影响。基层“枉滥淹滞”的司法状况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后来“庆历新政”对司法体制的改革。庆历三年(),范仲淹认为“民讼不能辨,吏奸不能防,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司法已是岌岌可危。为此,基层司法必须明审刑赏,不能“情理不圆,刑名未审”就断然判案。而“牧宰贤愚之异”是司法“谬政”出现的一大原因,建议每县选派一名曹司“赴本州法司习学法律”,考核合格后再“放归本县充法司”,且将审判绩效与官员升迁挂钩,“候三周年,检断无失者,与转一资;有失误无赃私者,五年与转一资”。

范仲淹司理参军的经历或许被认为是年少轻狂,但他此后却一直秉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为政原则,从司法到行政,皆为民谋利。身居庙堂的政治责任感和知识分子的时代使命感,无不鞭策着他积极为政、以民为本,且对同僚乃至整个士人群体都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和期待,直至掀起新政朝局。

景祐元年()范仲淹被贬至苏州,在治理苏常一带水患时所作的《江上渔者》或许能给我们些许关于古代中国司法演进的思绪:“江上往来人,但爱鲈鱼美。君看一叶舟,出没风波里。”多次出没政治风波里的渔者范文正公,为往来中国的司法公正增添了新鲜的滋味,虽有时代局限,但无不是在“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诚可贵焉。同样抱有“忧乐天下”的文人代代接力,才塑造了当下司法文明的样貌。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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