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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安徽广德的蒋某某在野外捕捉了57只蟾蜍打算贩卖,可让他后悔的是,俗称“癞蛤蟆”的蟾蜍,竟然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犯非法狩猎罪,蒋某某近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擅自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附近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使用头灯照明猎捕疑似蟾蜍57只(活体),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中华蟾蜍,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7月16日凌晨,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广德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

法官提醒: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青蛙不对,但不知道捕猎长相丑陋的“癞蛤蟆”同样会触犯法律。根据《刑法》第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非法猎捕“癞蛤蟆”,也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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