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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舒城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刘伦德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伦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被告人刘伦德违法所得人民币.74万元,涉案物品“贵州茅台酒”29箱,“苹果”与“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苹果”手机二部、“三星”与“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年至8年间,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的职务之便,医院药品采购、医疗器械设备和医用材料引进、对外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款共计.74万余元,另收受价值15.万元的“贵州茅台酒”29箱,价值元的“苹果”与“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以及“苹果”手机2部、“三星”与“诺基亚”手机各1部。此外,年至7年间,医院药剂科其他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药品销售单位给予的财物,予以私分,共计37.万元,其中刘伦德个人得款共计元。被告人刘伦德在受贿过程中,先后退还行贿人款计元。被告医院药剂科主任、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期间,在具体负责核磁共振项目、肿瘤放疗中心投资项目考察、谈判、合同审核、资金结算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合作方代表人都洪流给予的财物,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02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伦德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伦德在履职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伦德在具体负责单位采购设备(器械)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伦德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具有的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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