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疯狂采挖河砂
不行!不可以!不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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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甲、肖某乙等十八人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泾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非法采矿
为自己“挖坑”!
案件经过
经查,年7月底至年8月上旬,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肖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夜间驾驶铲车在泾县云岭镇坝埂村河滩内非法采砂.25吨,涉案砂石价值总计.7元。被告人赵某某、左某某等十二人在明知肖某甲等人的砂石系盗采,仍予以购买或二次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和阐述,十八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河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
严禁非法开采
非法采砂还会破坏生态环境
损毁河道
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
对人民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以身试法或心存侥幸心理收购非法开采的砂石,若发现非法开采砂石的相关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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