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根据国务院及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从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国家及省驻宣城垂直管理单位按我市缴存基数限额标准执行。
一、月缴存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即月平均工资为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
?孙丽莉
审核?
唐燕群
主办
?宣城日报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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