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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年宣城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

同时,文中明确指出

该标准最迟于7月份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元/月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元/月人,宣州区、宁国市标准提高到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元/月人,宣州区、宁国市标准为元/月人。

三、执行要求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迟于7月份执行,并同步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布的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最迟于7月份执行,对年度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已高于此次公布标准的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年度标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

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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