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案号:宣环罚字﹝﹞13号
案例名称:广德县木子岕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违反企业所属行业:非金属矿
案例信息来源:日常检查
污染类型:其他
主要违法行为: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矿区雨水及淋溶水沉淀池,项目即投入生产。属于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三同时制度。
处罚及执行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核算,广德县木子界矿业有限公司依法拟处以罚款36万元,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拟处以罚款8万元,经局法制审查和案审会研究决定,同意对企业和个人分别处以36万元和8万元罚款。
案例综述:本案涉及环境信访投诉,又是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后,当即告知了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向企业详细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立即开展整改,企业提前完成了整改工作。同时对企业有关负责人制作相关笔录,收集证据材料,对该公司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法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进行了罚款处罚。案件有关信息已在“”环境行政处罚系统、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了公示。
案例自我点评:本案是典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方面的案件,也是企业在环境管理中容易发生的环境问题。该企业项目建设投产时,已经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沉淀池,后因开采过程中标高不断降低,于年12月份将沉淀池损毁,直到年8月份停产,期间生产过程中一直未重新建设沉淀池,表现出经营者对三同时制度了解不够,守法意识不强,只重视开始,不重视过程,应当深入了解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目前企业自主开展环保验收,把关不严,作为执法主体,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环保三同时的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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