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广德县对所辖区域群众跳广场舞制定了规定,不好意思,广德喜欢跳广场舞的人注意了! 全文如下:
《广德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小区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广场舞活动原则,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四条在广德县城区〔东至开发区临溪路,南至G50沪渝高速,西至西外环(延伸至宣杭铁路),北至宣杭铁路〕范围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的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确定一名组织者,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对参加广场舞活动人员进行管理、约束,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明确组织者的,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以及活动主持人视为组织者。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辖区内广场舞活动情况进行摸底,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应当到广场舞活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签订自律承诺书,并报送县教体部门备案。自律承诺书由教体、公安、城管联合制定,内容包括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维护场地环境秩序和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 辖区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教体部门、属地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引导广场舞团队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广场舞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及时抄送公安部门。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住宅小区内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所在社区负责老旧、开放小区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劝导,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公园、广场等场地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场舞噪声监测、监管,劝阻噪声污染行为。
第八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地,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影响交通秩序和破坏公共秩序。
第九条 在医院、学校、图书馆、住宅小区、机关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其他音响器材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域噪声限值。
第十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执行。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中午12:00—14:00、晚上22:00—次日6:00两个时段不得组织开展广场舞活动。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的,且不产生其他噪音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二条 每年高考、中考、学业考试和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等特殊时期,依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开展广场舞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
(二)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
(三)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1.噪音不超过功能区环境噪音标准限值;
2.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3.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4.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也可由城管部门查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或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以及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县区域内其他乡镇,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7月17日
(来源:广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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