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年8月30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年12月30日,李某向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贷款3万元,期限从年12月30日起至年8月29日止,陶某系该款连带保证人。该笔借款逾期后,银行多次催要,二人一直未还。年12月13日,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万余元,陶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2万余元,被告陶某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借故拖延,不愿履行偿还义务。年5月7日,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此后,李某便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也多次前往李某家中寻找李某本人,逢节假日和年关,更是将李某家作为重点蹲守对象。但每次去李某家都是大门紧闭,门锁生锈,执行法官每次都无功而返。

  年8月,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走访打听,得知李某就在其家附近一个村庄的琉璃瓦厂打工。在一次夜间执行中,执行法官专门来到李某打工的琉璃瓦厂,获知这段时间琉璃瓦厂停工,李某正好在家休息的消息。掌握李某的准确动态后,8月28日,执行法官利用吃午饭的时间,火速赶往李某家中,对李某实施突击抓捕。一去,才发现李某的家“暗藏玄机”。原来,李某为躲避执行,故意将院中大门紧锁,而在院中砌起一处低矮的平房,搬至其中居住,对外谎称出去打工了,造成常年不在家的“假象”,这么一躲藏就是四年。执行法官到达李某家中后,多次敲门,李某均不应答。无奈,执行法官只得翻墙而入,强制将李某带回法院。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十五天的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李某经过自我反省,终于认识并承认自身的错误,依法支付了全部执行标的款。鉴于李某长期躲避执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元的罚款。

  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意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以上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家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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